近日,北京市民政、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 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同步配建养老设施。养老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向区民 政部门无偿移交产权,并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
此次通知针对的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项目,在土地储备整理阶段的规划条件或土 地公开交易条件中明确由建设单位建设的配套养老设施的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据市民政局福利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通知》出台,意味着市民政部门对新建住宅 小区配套养老设施从规划到验收都会全程参与。
通知中要求,规划部门在提出居住项目的土地储备供应规划条件时,应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配建养老设施的位置、规模,且不得随意调整。之后,再由国土部门将规划部 门确定的规划条件、民政部门确定的配建养老设施建设类型和移交方式,一并作为土地上市交易、划拨或协议出让的前提条件,告知土地使用人,并在划拨决定书或 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此外,建设单位在开展项目方案设计时,应将配建的养老设施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 老年人生活的位置。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配建养老设施也纳入工程验收范围,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报送区民政部门验收,民政部门对符合建设 功能要求的配建养老设施出具验收意见,对分期开发的项目,其养老设施应该满足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且取得民政部门验收意见。
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及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并于60日内完成 移交工作,并与区民政局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清单,包括:配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方案以及核准 批复文件、专项预算批复等资料、配建养老设施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证等材料。
如果未按照要求到区民政部门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并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国土部门将暂缓办理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手续。
产 权移交完成后,新建住宅小区配建养老设施将依据《北京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有关工作要求,按照社会化、产业化的发展方向,充分调动社会力量 参与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作为运营方,保证服务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