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部
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委:房产测量是测定和调查房屋及其用地的专业测量。搞好这项工作,可以为房产产权产籍管理、房地产开发、房屋拆迁、房地产交易、征收税费,以及城市规划建设提供准确可靠的测量数据和资料。最近国家测绘局以国测发〔1991〕120号文发布了《房产测量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房产测量的行业标准。为加强房产测量工作,各地应认真贯彻执行这项《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产测量工作必须按照《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凡新组织测量的地区,一律执行《规范》;过去已经作过测量,并已建立房地产地籍图的地区,要争取在3至5年内按《规范》要求,逐步修正、更新现有地籍图;对新建房屋和产权变更、转移的房屋的测绘应按照《规范》的要求进行。
二、各地对房地产管理系统测量人员要进行系统培训。部房地产业司已组织有关专家编写《房产测量》一书,作为培训教材。
三、加强房产测绘队伍的组织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规章制度,以适应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各地加强房地产测量工作及贯彻执行《规范》的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告部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行业标准
《房产测量规范》(摘录)
ch5001—91
前略。
7 面积测算
7.1 一般规定
7.1.1 面积测算系指水平面积测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测算。
7.1.2 各类面积测算必须独立测算两次,其较差应在规定的限差以内,取中数作为最后结果。
7.1.3 面积测算应统一使用附录d“房产面积测算表”(略)进行计算。面积以m2为单位,取至0.01m2。
7.2 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还包括阳台、走廊、室外楼梯等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根据实测成果,按幢进行计算。
7.2.1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a 单层房屋不分层高均算一层,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多层房屋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b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门厅、大厅不分层高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投影计算面积。
c 房屋内的技术层、夹层,层高超过2.2m的按其上口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d 房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层高超过2.2m的,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e 房屋的假层,按其高度超过2.2m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f 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超过2.2m部位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g 突出房屋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间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h 与房屋相连的柱廊,按其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i 封闭式阳台,按其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j 有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按其柱或围护结构外围投影面积计算。
k 室外梯楼,按各层投影面积计算。
7.2.2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a 与房屋相连的檐廊、挑廊、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b 只有独立柱的门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c 凸凹阳台,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7.2.3 不计算房屋建筑面积的范围
a 层高在2.2m以下的技术层、夹层、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b 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和台阶等。
c 其它建筑物、构筑物、如亭、塔、罐,以及地下人防设施等。
d 车站码头的车棚、货棚、站台等。
(1991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