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 设 部
关于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公司):
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度,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自1988年在八市二部开始建设监理试点以来,到1991年底,试点工作已扩展到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5个工业、交通等部门,其中上海市、海南省和水电、交通、航空航天等部门已开始在本地区、本部门普遍推行。三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先后组建了195家建设监理单位,参加监理工作的人员计6500多人;累计有456项、投资775亿元的工程实行了建设监理。实行监理的工程在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三年的试点充分证明,实行这项改革,对于完善我国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是完全必要的;对于促进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今年建设监理工作要由试点逐步转向全面推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扩大、完善、提高”的方针,加快建设监理工作步伐。试行建设监理制比较早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创造条件尽快普遍推行;试点工作开展得晚或尚未开展的地区和部门,要尽早选定试点城市和试点工程,积极创造条件迅速展开。为进一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邹家华副总理在全国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关于建设监理工作的指示。邹家华副总理指出:“过去几年,建设部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了工程建设监理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后要继续坚持下去,并使之逐步完善。”他强调“监理制度的建立,对于保证工程质量有很大的作用,所以要组建一支工程建设监理队伍”,“要把工程监理制度建立起来”。邹家华副总理的指示,是对建设监理制及其试点成就的充分肯定,同时也指出了工程建设领域继续深化改革的方向。通过学习、贯彻邹家华副总理的指示,要进一步提高对实行建设监理制的必要性和深远意义的认识;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充分认识实行建设监理制是使我国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不断提高的重大改革措施;要克服畏难情绪,转变等待、观望态度,努力推动建设监理制的深入发展。
二、加强对建设监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负责建设监理工作的机构或人员。要制订建设监理工作规划,根据建设部的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深入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具体目标与工作步骤。要加强对监理试点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及时了解监理试点的情况,定期检查监理试点的实际效果,严格监督监理合同的执行,帮助解决监理试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指导监理单位完善内部管理职能,建立健全监理工作制度,实现监理工作的规范化。要及时总结、交流监理工作经验,推动建设监理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三、抓紧制定建设监理法规。今年内要初步建立起建设监理的法规体系。建设部已发布《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今年上半年还将发布《监理工程师注册试行办法》。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争取在今年内制定出上述两个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部门还应制定建设监理的其它法规。监理试点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和部门,要做好关于监理酬金和监理合同的理论研究、资料收集及酬金额度的测算,为制订监理酬金计取办法和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作好准备工作。四、加强建设监理队伍的建设。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发展建设监理队伍。既要根据监理工作的需要及时审批建设监理单位,又要严格掌握监理单位的资质条件,对监理队伍的发展适当加以控制。要积极开展监理培训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关于监理工程师培训的要求,做好培训人员的选送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组织短期的监理培训,普及建设监理的基础知识。新组建的建设监理单位,要对全员进行监理业务培训,坚持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
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已经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主要检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具备,岗位责任制、监理工作流程等制度是否健全,监理资料是否齐备,以及检查对工程质量的监理效果。经检查,对好的监理单位要予以表扬;对较差的监理单位,要责成其找出原因,制定措施,尽快改进;对问题严重的监理单位,要追究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监理资质证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检查情况于1992年年底前报建设部建设监理司。
六、贯彻《建筑市场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建设单位资质管理工作。鼓励建设单位实行建设监理。长期有基本建设任务的大型厂矿企业,要逐步引导其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转化为建设监理单位。
(1992年3月20日)